電磁兼容測試抗擾度要求:GB 4343.2-2009
1范圍和目的
1.1GB4343的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及類似器具、電玩具以及電動工具的電磁抗擾度。
對接至相線和中線的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應超過250V,對其他器具,則不超過480V。器具里可裝有電動機、電熱元件或二者兼有,其電路可包含電氣線路或電子線路。它可以由市電,變壓器、電池或其他電源供電。
本部分也適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抗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輕工業場所和農場的非專業人員使用的器具,同時也適用于GB4343.1產品范圍內的器具。此外還適用于:
家用和酒吧餐館用的微波爐;射頻能量加熱的烹調用平鐵架和烹調爐,(單個或多個區域)感應式烹調器具;輻射范圍從紫外線到紅外線(包括可見光)的個人護理設備。
1.2本部分不適用于:
照明用設備;重工業用器具;固定安裝在建筑物上的電氣裝置部件(如保險絲、斷路器、電纜和開關);頻繁產生特殊電磁環境場所使用的器具,這樣的場所指產生強電磁場(例如廣播發射站附近),或電網產生大脈沖的地方(例如發電站);無線電接收機、電視機,音頻設備、視頻設備以及除玩其以外的電子音樂裝置;醫療電氣裝置;個人計算機和除玩其以外的類似器具;無線電發射機;專門設計用于車輛的器具;嬰兒監護系統。
1.3抗抗度要求的頻率范出覆蓋0IHz~400GHz.
1.4與器其安全有關的電磁效應不屬于本部分范圍,而屬于其他標準,如GB4706。
對于器具的非正常運行(如為試驗目的面模擬電路故障的運行),本部分不予以考慮。
注:船上或飛機上使用的器共可能需要附加的抗抗度要求。
1.5本部分日的是規定本部分范圍內的器具抗擾度要求,它包括連續的和瞬態的、傳導的和輻射的電磁騷擾以及靜電放電.
這些規定體現了電磁兼容性抗抗度的基本要求。
注:在特殊情況下,強抗電平可能超過本部分規定的試驗值。在此場合下,可能諾發采取特別的減緩措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434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助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面,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3器具分類
本標準范圍內的器具劃分為四類,每一類定義如下:
3.1I類:無電子控制電路的器具
例如:由電機驅動的器具,發光玩具,無電子控制單元的軌道裝置,電動工具,電熱器具,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儀和含有諸如機械開關和溫控器的器具。
由無源元件(如抑制無線電干擾的電容或電感、電源變壓器和工頻整流器)組成的電路不應被認為是電子控制電路。
3.2Ⅱ類:帶有電子控制電路的變壓器玩具、雙電源玩具、由市電供電的電動器具、電動工具、電熱器具和類似電器(如紫外線輻射儀、紅外線輻射儀和微波爐),其電子控制線路的內部時鐘頻率或振蕩頻率不超過15MHz。
注:玩具,例如教育用電腦、器具,帶有電子控制單元的軌道裝置。
3.3Ⅲ類:帶有電子控制電路并且由電池(內裝式電池或外接式電池)供電的器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該類型器具不與市電連接,其電子控制線路的內部時鐘頻率或振蕩頻率不超過15MHz。該類包括裝有可充電電池的器具,可充電電池通過將器具接到市電來進行充電,但是當該類器具接人市電時,應按Ⅱ類器具進行試驗。
注:玩具,例如音樂軟體玩具,有線控制的玩具和電動電子玩具。
3.4IV類
本標準范圍內的其他所有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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