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管理所有商業(即非軍事)電磁輻射源,該FCC規則和法規第47,第15部分,指定從有意和無意的輻射源的輻射范圍。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規定的無意輻射源包括 任何無意的輻射器(設備或系統),它以每秒超過9000個脈沖(周期)的速率產生和使用定時脈沖,并使用數字技術。
這幾乎包括所有采用微處理器的產品,包括計算機,計算機外圍設備,電子游戲,辦公設備和銷售點終端。某些類別的電子設備特別免于滿足第15部分的要求,包括汽車,電器和工業,科學或醫療設備。根據第15部分規定的任何產品銷售或宣傳銷售是非法的,直到其輻射和傳導排放量已經過測量并發現符合要求。
大多數受第15部分,B部分規定的產品屬于兩類,A類設備是在商業,工業或商業環境中銷售的設備。B類設備是在家中銷售的設備。B類限制比A類限制更嚴格,如下表所示。輻射和傳導EMI測試程序在ANSI標準C63.4中定義。FCC規則和條例,第15部分,僅規范電磁輻射。目前,沒有關于產品對電磁場的免疫力的 FCC規定。
FCC A類傳導EMI限制 | ||
發射頻率(MHz) | 傳導極限(dBμV) | |
準峰值 | 平均 | |
0.15 - 0.50 | 79 | 66 |
0.50 - 30.0 | 73 | 60 |
FCC B類傳導EMI限制 | ||
發射頻率(MHz) | 傳導極限(dBμV) | |
準峰值 | 平均 | |
0.15 - 0.50 | 66至56 * | 56至46 * |
0.50 - 5.00 | 56 | 46 |
5.00 - 30.0 | 60 | 50 |
*隨頻率的對數減小。 | ||
FCC A類10米輻射EMI限制 | ||
發射頻率(MHz) | 場強限制(dBμV/ m) | |
30 - 88 | 39 | |
88 - 216 | 43.5 | |
216 - 960 | 46.5 | |
960以上 | 49.5 | |
FCC B類3米輻射EMI限制 | ||
發射頻率(MHz) | 場強限制(dBμV/ m) | |
30 - 88 | 40 | |
88 - 216 | 43.5 | |
216 - 960 | 46 | |
960以上 | 54 |
歐盟電磁兼容emc
歐盟(EU)國家規定了電子設備的電磁輻射和抗擾度,電磁兼容性指令(EMC指令,2004/108 / EC)基本上規定設備必須符合EMC的統一標準,并進行相應的測試和標記。有許多關于各種類型設備的EMC標準。IEC 61000系列標準涵蓋了大多數商業產品的抗擾度要求,而CISPR 22標準規定了對傳導和輻射發射的限制。
其他國家
許多其他國家要么指定符合FCC或EU EMC要求,要么具有自己的要求。美國和歐洲以外國家/地區的法規通常類似于FCC和/或EU要求。下面列出了在不同國家/地區管理EMC的政府機構(上述規定除外):
1.加拿大標準協會
2.芬蘭標準協會SFS
3.澳大利亞標準
4.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 - 美國的醫療產品
5.VCCI(日本EMC法規和認證)
6.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 eV(V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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